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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开心网案:千橡不能叫开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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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8 04:4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持续了一年之久的“真假开心网案”昨天终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千橡公司侵犯了开心网(kaixin001.com)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对开心网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千橡公司今后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不能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开心网人民币40万元。备受关注的真假开心网案在历时一年半之后,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心网公关负责人表示,以后中国互联网将只有一个真正的开心网(kaixin001.com)存在,网民不再为真假开心网而烦恼。
  据了解,2008年3月,原新浪CTO程炳皓创办的开心网(kaixin001.com)上线运营。凭借“朋友买卖”、“争车位”等新颖的互动产品和良好的口碑传播,开心网迅速得到中国白领用户的广泛青睐;短短半年之后,到2008年9月,开心网注册用户即已突破500万人,页面浏览量(PageViews)超过1亿次,成为中国最大的白领社交网站。
  开心网的迅速崛起引起了国内另一大社交网站巨头――千橡公司的垂涎,该公司是校内网(2009年8月更名为人人网)和猫扑网的实际拥有者。2008年9 月,千橡公司提出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开心网,被开心网团队拒绝。于是,2008年10月14日,千橡公司利用早已高价购得的kaixin.com域名,推出了一个仿冒的开心网,除网站名称一模一样外,服务功能、网站布局、页面设置也几乎与开心网完全相同。该网站一经推出,立即被业界称为“史上最强山寨开心网”。
  据记者了解,前不久千橡将旗下人人网和kaixin.com合并。这意味着山寨开心网其实已经退出了市场。昨天,千橡集团CEO陈一舟并没有就此事接受采访,但是他发表了一篇相当感性的博客称,“过去几年,在探索SNS的路途上,程炳皓是我由衷钦佩的竞争对手。他和他的开心网,使我们时刻感受到进步的压力。”
  专家解读
  对此宣判结果,业内专家纷纷作以解读。互联网专家刘兴亮对记者表示:“此案的判决,正本溯源,应该算一个引领行业风向标的例子。”
  刘兴亮说:“李鬼终究是李鬼,业内可以竞争,但要正当。判决也将对以后那些心存类似想法的人一个警示的作用。”
  而在今天开庭宣判之后,该案的主审法官周晓兵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对国内的SNS行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业内知名的网络评论人张震阳认为,此事从头到尾就是闹剧,而此案是两家联手起来的炒作,主要想提升各自的曝光率。
  在松禾资本投资总监张春晖看来,此案的判决也给创业者一些启示。他坦言,在你创业或者准备创建一个网站之时,起名非常重要,“不怕生错命,就怕起错名。”
  而在微博中,有业内人士也发表了看法:“这么久才有结果,40万赔偿金额判的少的可怜,说明我们是倾向于鼓励竞争的,包括不正当竞争” 、“如果在美国,估计早赔得一踏糊涂了”、“互联网上的经济,剩下知识产权是唯一保护自己的利器。”类似的观点在微博中广为传播。
  目前,按照千橡代理律师滕德京的说法,“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千橡未来还将就此再次上诉。
  附1:真假开心网案件回放
  2008年3月,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式开始运营开心网(kaixin001.com)。2008年10月,千橡网高价购得kaixin.com域名,并推出同样名为“开心网”的网站。
  2009年5月,开心网状告千橡旗下开心网kaixin.com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后者停用“开心网”名称和域名kaixin.com,并索赔1000万元。
  2009年10月28日,此案首次开庭审理,但因为开心网kaixin在千橡系内部被转让至千橡网景名下,审理未当庭宣判。
  2010年6月30日,此案二次开庭审理,千橡方请求认定机构对开心网在2008年10月时是否知名和具有特有名称等进行鉴定,被法院当庭驳回。至此,此案的关键点落在:2008年10月,千橡开心网上线时,开心网是否 “知名”。
  到了2010年9月,千橡宣布将旗下开心网和人人网合并,此举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千橡提前了结此案,选择了退出。
  附件2、该案宣判主要的文字实录:
  审判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三、驳回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是否提出上诉,我需要回去和委托人协商。
  被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被告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提出上诉。
  审判长:今天我们的宣判就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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